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最新4篇】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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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XXXXXXX预算法》、《XXXXXXX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 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部门(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部门(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布置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九)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领导工作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理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为预算执行分析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机构、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等,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部门(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根据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选择的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定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必须提交财会机构,财会机构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本部门(单位)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等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内部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三)财会机构接到经审核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金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交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批;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
(五)主管部门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进一步细化批复至各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同时将预算执行的规则一并下达;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部门(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部门(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 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效率奖惩
(一)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www.qhho.com),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 分;
(二)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加 分;
(三)各项预算目标达成 以上,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不变;
(四)各项预算目标达成低于 ,预算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减 分,并需按要求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以签订虚假合同等形式,将项目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外单位,逃避财政监督的;
(三)在年底预算执行率较低的情况下,为防止预算被收回、不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XXXXXXX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临州办发〔20__〕160号)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单位实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指定其他副职分管; 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其他副职或者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职或人员主管时,单位负责人仍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XXXXXXX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和下属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权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品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合并设置。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与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及本系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及本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及本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开展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本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品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品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本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稽查和复核本单位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抽查核对各类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公务卡额度日记账等。
明细账簿可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内部控制工作总结 篇三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布置要求,我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动员布置会议,明确内控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内控制度贯彻执行初见成效。下面将我所20xx年以来内部控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建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了内控规范的实施到位。强化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管理和具体内容,营造了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良好氛围。
狠抓制度建设。在坚持内控制度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所内部控制制度,使之成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内控制度,大大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如: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实行合同归口管理,规范了合同签订与监督履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对单位的支出严格按照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了单位的经济活动与内控流程的信息化等等。
从严规范管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将“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等各项需内控的项目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点高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重点岗位制定严格的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具体细化到责任人,确保内控工作有岗有责有人抓。
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了向上与区财政等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各种管理服务活动之间良好的沟通环境和条件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信息与沟通的需求。并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内控工作布置。同时,节开支陪财源。严控“三公经费”和没有必要的`开支,对园林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二、存在问题与建议
尽管我所内部控制工作有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是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内控意识不强,重发展、轻控制,把内部控制看成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信息与沟通衔接不够。业务股与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还不够等等。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强举措、建机制。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下属单位分级分批进行培训,加大内控培训力度,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属各单位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XXXX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xx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一布置,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全面启动,通过“以评促建”,加快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年底实现工作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指单位为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等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方面,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xx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为做好我州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州财政局拟定了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单位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并认真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州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各单位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工作。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四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加强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融合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开始将企业自身的业务活动和会计、财务管理实践紧密结合。业财融合新体系的形成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职业要求和挑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业财一体化的系统融合过程中,离不开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支撑。
业财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01
工作目标存在分歧
企业的业务部门作为组织目标完成的直接负责单位,更加关注相关销售目标的达成。对于目标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控制、风险管理、投资收益与回报等相关问题并不会过分关注。而财务部门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加工、分析收集来的财务信息,为企业内部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两者工作目标的差异导致融合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02
信息失真带来控制管理难度
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中会涉及多个管理系统,拥有一定自主权的各部门之间往往会因为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方法上存在差异性导致最终流向财务部门的会计数据发生失真现象。理想中的会计信息数据采集过程应当可以从企业内部延伸到整个外部价值链,从而实现信息共享。但现实是数据的采集常常局限于企业内部,无法达到决策者所希望的控制管理的需求。
03
双方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
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人员大多从事的是知识结构单一,低附加值、重复性强的核算工作。业财融合要求会计人员淡化职业角色,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促进财务管理价值的提升。同时,业务部门也需要改变惯性思维,对于已经熟悉的方式方法做出取舍和改进。这对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无疑都是新的挑战。传统分工模式受到冲击,业务财务一体化新趋势提出的更高要求使得双方在融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抵触。
从内控角度谈谈改进意见: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01
为了解决财务、业务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需要深化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在业务绩效与财务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业务指标不再是衡量企业运营效益的唯一标准。抛弃传统以“大为强”的错误理念,结合财务信息评估指导业务活动,同时,利用业务活动促进财务管理。财务绩效考核中,应当设置相关的业务指标作为参考,在业务考核时,也可以引导业务部门将业务指标与财务效益指标融合。
全面预算控制
02
业财融合背景下的企业预算应当是涵盖企业所有管理系统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建立以财务部门为主、业务部门为辅的预算管理模式,将数据采集延伸到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竞争对手。财务部门可以结合业务部门的反馈信息,调整预算差异,从而提高预算的实用性。
构建人才活动机制
03
业财融合新体系要求打破传统的职能分工,加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融合。针对业务财务一体化过程中双方部门存在抵触的情况,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活动机制,使会计从业人员能够渗入到业务部门中去,将会计理念融入业务管理。同时应当鼓励业务人员学习财务知识,做业务财务综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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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8-29 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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