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演出表演者?

什么是演出表演者?

什么是演出表演者?
三种邻接权的权利主体分别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虽然在著作权产生过程中,出版者权得到了垄断性保护,这种保护甚至早于作者权。但在著作权制度确立后,出版者权主要用于图书(包含乐谱〗,对于以声音为主要表觋的音乐作品而言,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成为音乐邻接权最主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份国际公约普遍关注的对象。
1.表演者
表演者是指公开表演作品的人,其表演的作品不仅包括一般音乐作品,也包括民间音乐作品,既包括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包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表演者是联结作者和听众的桥梁,其从事的表演活动并不是音乐创作活动,面是通过自己的人格色彩以及音乐技巧将作者需要表达的情感表现出来,严格意义上的表演行为对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增加或删减内容,音乐作品仍然独立为一个整体勹但现实中一些表演行为,尤其是表演民间音乐作品的行为,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增加了一些即兴成分,使表演和创作本身的界限变模糊了。这种情形下,表演者实际上承担着表演与“二度创作”的双重角色。但对于其无创作意义的表演,表演者享有本节所述的表演者权。对于有创作意义的表演,表演者则作为对作品进行演绎的人享有演绎者权。如果表演者本身即是创作者,那么其享有作为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和作为创作者的著作权。根据四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对于音乐作品来说,表演者包括人声的演唱者、器乐的演奏者以及承担一定表演工作的其他角色(如交响乐团的指挥)c对表演者的界定,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立法选择。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0212规定:“表演艺术者为表演、演唱、朗诵、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演出、演奏文学艺术作品或杂要、马戏、木偶剧之人,但不包括依行业惯例认定的辅助演员。’上述定义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排除出表演者的范围。事实上,真正从事表演作品行为的人是在作品的表达中留有“人格印记”的人,而从事机械性辅助工作的人并不能列人表演者范畴(如从事舞台灯光、音响、布景等辅助角色的工作人员羊如《德国著作权法》第73条规定:“本法所称艺术表演人,指表演、演唱、演奏或者以其他方式演示著作或者民间艺术表达,或者在参与
这些演示时起艺术作用的人。”但一些从罗马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排除这些辅助人员,如印度《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界定为:“包括演员、歌手、乐师、舞蹈家、杂要艺人、魔术师、耍蛇人、发表演讲的人或进行表演的其他任何人。”对于一般的歌曲来说,表演者的人数比较少,较容易获得许可。但对于大型表演团队来说,如表演大型器乐作品的管弦乐团,表演民间戏曲的整个班子等团队来说,对同一部作品进行表演的人数众多,获得所有人许可的难度较大。所以对于集体表演的许可,一些国家规定了代表人机制,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巧条规定:“集体参加同一演出的表演者如音乐小组、合唱团、乐队、舞剧团或话剧团体的成员,应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授予本糯所指的许可。指定应有书面形式,在得到大多数表演者的同意有效。这一义务,不涉及独奏独唱者、乐队指挥及导演。
2.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是第一次将表演讪过录音或录像方式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录像制品制作者所做的工作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国内立法中仅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如四6|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以及1996年《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0国内法方面《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也仅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也有一些国家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实行同等保护,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将录音制品制作者界定为“发起并负责首次录制一段声音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录音制作者”,将录像制品匍作者界定为“发起并负责首次录制有伴音或无伴音的一组画面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录像制作者’WPPT也将录音制品制作者界定为“首次将表演的声音、其他声音、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上述界定来看,录音和录像制品制作者从事的工作为工业性质的组织工作,“发起”“提出动议”“负责”等措辞体现出法律保护的是录音制品投资者的利益。与录音和录像制品制作者容易屁淆的概念是“制作人”,两者是有区别的。在唱片工业里,音乐制作人(RecordProducer)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音乐制作指的是编曲、录制、后期等一系列的工作,其任务包括控制录音工程的排程、训练和指导表演者、组织调度制作预算和资源、监督录音的过程、进行混音以及母带后制的工作。音乐制作人很少负责筹措经费和进行唱片商业运作,而是作为雇员受雇于对唱片进行投资并承担风险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以,音乐制作人为录音制品制作中的一个雇员,法律保护的是雇主一一一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益。
3.广播组织
广播组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一样,同属于从事工业化组织工作的邻接权人。1961年《罗马公约》并未给广播组织下定义,各国对广播组织的界定取决于对“广播”一词的理解。如上文所述,广义上的广播包括无线广播,即通过空中电磁波或卫星广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有线广播,即通过电缆传播音乐作品的方式,扩音器、银幕或类似技术的其他设备广播。通过以上方式传输作品的企业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上述三种邻接权的权利客体分别为表演、对声音的记录以及广播节目。因表演者在表达作品时带人了“人格印记”,所以表演者权的内容除了在商业中产生的经济权利,也包括精权利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标明身份权和保护表演行为的完整权。如《罗马公约》规定了表演者的标明身份权,对于保护表演行为的完整权,《德国著作权法》第75条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因歪曲和损害其表演而危及其声望和名誉的行为。共同表演的数名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互相间应当适当照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5条规定:“山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过’在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方面,表演者有权禁止对其现场表演行为进行的现场直播或公开传播行为,表演者也有权控制表演未经其许可被机械复制后,将录音制品进行传播的行为。1961年《罗马公约》规定:“本公约为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应当包括防止可能发生的下列情况:(甲未经他们同意,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他们的表演。但是如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自录音、录像者例外,(乙)未经他们同意,录制他们未曾录制过的表演,(内)未经他们同意,复制他们的表演的录音或录像:山如果录音、录像的原版是未经他们同意录制的;(2)如果制作复制品的目的超出表演者同意的范围,如果录音、录像的原版是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录制的,面制作复制品的目的与此条规定的目的不同。”四%年的WPPT对表演者权进行了延续和扩张,第6条肯定了《罗马公约》确立的广播权和播放权,后在第7一9条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面对数字化技术的挑战,WPPT在第10条中确立了表演者的公开提供权。对于表演者权可能与著作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发生冲突的情形,各国通过其他权利限制机制予以调节。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大多承担了工业化的组织工作,因此其权利主要体现在经济权利方面。1%《年《罗马公约》第10条规定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第口条规定了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二次使用报酬权”。swpvr同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进行了拓展,在第Il一巧条依次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公开提供权和
广播权。河广播组织权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和转播权,四6]年《罗马公约》规定.“广播组织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甲)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乙)录制他们的广播节目;(内)复制:0)未经他们同意而制作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或录像;(2)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制作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和录像,但复制的目的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目的;(丁)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确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方面,表演者享有对他人觋场直播以及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载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播放其表演等行为的许可权,并从中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适广播组织享有对其节目进行的转播、复制行为的禁止权。
 
时间:2021-6-17 编辑:活动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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